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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皮县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

按照沧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沧医保字[]16号)要求,现就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申报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参加本县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患有规定的门诊慢性病病种且未享受门诊慢性病相关待遇的参保人员。

二、认定病种范围:

(1)冠心病(心肌梗塞、心绞痛、冠状动脉搭桥或支架植入术后抗凝治疗);(2)高血压病(高血压3级或高血压合并心、脑、肾、眼并发症);(3)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抗血小板治疗;(4)慢性心力衰竭;(5)脑血管病后遗症;(6)帕金森病;(7)重症肌无力;(8)癫痫;(9)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10)甲状腺功能减退症;(11)甲状腺功能亢进症;(12)肺源性心脏病;(13)肝硬化;(14)病毒性肝炎(慢性乙肝);(15)类风湿性关节炎伴功能障碍;(16)系统性红斑狼疮;(17)风湿性心脏病;(18)精神病(精神障碍);(19)再生障碍性贫血;(20)慢性肾功能衰竭;(21)慢性肾炎;(22)肾病综合征;(23)活动性结核病;(24)支气管哮喘;(25)阻塞性肺气肿。

三、所需申报材料:

1、填报《门诊慢性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2、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3、提交近两年内与所申报病种有关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历复印件(医院公章)、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无住院病历者,需提供近半年以来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不间断治疗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门诊处方及购药凭证、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等材料(参保患者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退还,如有其他用途,请自行提前备份)。

四、申报时间

自年起,每年申报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上半年5月10日-5月30日,下半年11月10日-30日为各单位、各卫生院(社区中心)整理汇总报名资料时间。上半年6月1日-5日,下半年12月1日-5日为县医保经办集中受理各单位、各卫生院(社区中心)报名资料时间。报名时带U盘电子版及纸质资料到医保中心大厅集中申报,逾期不予受理。请各单位组织本单位参保人员或本辖区居民进行申报。通过认定的人员可于当年7月或次年1月开始享受慢性病医保待遇。

五、申报方式及流程

(一)单位职工申报流程

1、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需向所在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整理后填写《门诊慢性病病种待遇认定汇总表》,统一上报县医保经办机构。

2、职工医保参保患者按规定向所在参保单位提交门诊慢性病认定申请,由参保单位统一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由原单位主管部门人事科组织申报。

(二)城乡居民申报流程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交门诊慢性病认定申请,由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三)门诊慢性病认定以参保患者提交的申报材料为准,不统一组织体检。专家认定时,若需进行必要检查才能明确认定结论的,由县医保经办机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安排相关专项检查,费用由参保患者自理。

(四)认定结束后,于每年6月30日前、12月31日前由所在参保单位、各卫生院告知参保人员认定结果。参保人员也可在沧州智慧医保手机APP中自主查询认定结果。

六、其他事项

1、报名宣传。各参保单位、各卫生院要明确专人负责参保患者门诊慢性病申报认定工作,精心安排组织,主动做好门诊慢性病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能够按期申报并享受相应医保待遇。

2、资格初审。各参保单位、各卫生院收到参保患者提交的申报材料并核对无误后,安排专人初审并在申报表上签字盖章,按照《门诊慢性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病历资料的顺序整理编号后装入档案袋,并在档案袋上注明单位名称、申报人姓名、申报病种、联系电话。

3、资料装订及报送要求:

(1)以人为单位,将《门诊慢性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和申报资料装订成册。装订顺序为:申报表——住院资料——门诊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单——诊断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按顺序左侧装订,每人一本。

(2)各报名单位、乡镇卫生院(社区中心)录入《门诊慢性病病种待遇认定汇总表》,录入完成后打印纸质版一式两份盖章报县医保局一份,乡镇卫生院(社区中心)留存一份,同时上报电子版一份,汇总表序号和申报表报名序号要一致,避免遗漏。

4、参保人员要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对提供虚假病历资料、弄虚作假骗取门诊慢特病待遇的,一经查实,取消待遇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患者,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应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其死亡人员的单位或家属应及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对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而违规享受待遇的将依法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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