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
(一)门诊补偿标准 1.普通门诊补偿政策。定点医疗机构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将城区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纳入定点范围,引导病人就近就医。普通门诊统筹实行即时结报。乡、村级单次补偿比例统一确定为60%和70%,每人每日累计门诊处方费用分别控制在50元、30元以内,当日门诊补偿封顶额分别为30元、21元,参合农民每人年度普通门诊统筹补偿封顶额度为元(两区不低于元),以户封顶,户内通用,年度不结转。 2.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政策。以下35种四类门诊特殊病种纳入新农合门诊补偿范围。补偿不设起付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70%进行补偿,按病种年度累计封顶。当年门诊特殊病种参合患者补偿时需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各县区要对辖区内补偿患者进行登记备案管理,具体补偿与管理办法由各县区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公示。 Ⅰ类(5种):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额为元。即尿毒症透析治疗(终末期肾病)(元)、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器官移植抗排治疗。 Ⅱ类(9种):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元,即苯丙酮尿症(18岁及以下儿童)(元)、恶性肿瘤放化疗、精神分裂症、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肝硬化、脑瘫、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 Ⅲ类(15种):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元,即高血压病(Ⅱ级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Ⅰ型糖尿病)、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耐药性结核病、普通肺结核(疾控部门纳入规范化管理人群)、癫痫、甲亢、克山病,大骨节病、布鲁氏菌病。 Ⅳ类(6种):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元,即黑热病、克汀病、包虫病、氟骨症、砷中毒、疟疾。 (二)住院补偿政策 1.起付线及封顶线。省、市、县、乡四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分别确定为元、元、元和元,住院补偿比例分别为70%、75%、80%和85%,每人年度累计补偿限额(封顶额)分别为元、00元、元和元。年内多次住院的参合农民年度内累计补偿金额最高为元(列入农村重大疾病的,补偿封顶线另行规定)。住院补偿额度按年计算,年度不结转。 2.住院分娩补偿政策。全市正常分娩和剖宫产纳入单病种付费管理,在享受“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后执行定额补偿标准,不再纳入分级诊疗病种补偿范围。单病种费用总额包括苯丙酮尿症筛查、新生儿甲状腺功能低下筛查和听力筛查等有关防止新生儿出生缺陷的检查费用。 参合孕产妇住院正常分娩的,乡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费用限额元,新农合定额补偿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费用限额0元,新农合定额补偿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费用限额元,市级及以上新农合定额补偿元。符合剖宫产指症手术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费用限额2元,新农合定额补偿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费用限额3元,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定额补偿1元。住院病理性分娩和产后并发症发生的医药费用,在享受“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的基础上,剩余费用执行新农合住院补偿政策。 3.分级诊疗病种补偿政策。年度我市县乡两级分级诊疗诊治病种分别确定为种、50种,对纳入分级诊疗诊治的病种县级、乡级分别按照定额标准的70%、75%进行补偿,超出定额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农民承担定额标准内自付费用。 4.农村重大疾病补偿政策。对确定的50种农村常见重大疾病列入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在符合救治条件的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省级费用限额标准,新农合基金在限额费用内按照70%比例进行补偿,妇女“两癌”患者在此基础上提高5%进行补偿,补偿额度按年度累计封顶,超出限额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重大疾病不计入患者当年新农合封顶线计算基数(具体补偿病种限额标准及分期见附件1)。各县区可结合参合农民实际发病及费用情况,适当增加市级重大疾病补偿病种。 5.“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补偿标准。《甘肃省新农合诊疗项目(版)》中确定“支付部分费用”的两类7个分项的诊疗项目和血液及血液制品,全市统一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补偿。 6.跨年度住院补偿政策。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入、出院年度连续参合的,住院医疗费全部参与计算,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对住院医疗费用过高的,可分年度计算补偿费用;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年度新参加新农合的,只计算新参合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年度未参合的,只计算上年度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上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三)新生儿参合补偿政策 当年出生的新生儿,随其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门诊及住院各项补偿待遇,与母亲共同享受一个封顶线,次年按规定缴费。鼓励家庭对即将出生的婴儿提前缴纳参合资金。 (四)中医药报销优惠政策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地产中药材及其验方处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中药饮片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以治疗为目的的中医药适宜技术、中医诊疗项目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费用,分别在门诊和住院统筹基金中全额报销;参合农民使用全省统一调剂使用的院内中药制剂治疗疾病所产生的费用纳入新农合全额报销。 (五)“限定支付范围”诊疗项目补偿标准 1.一般诊疗费补偿政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省发改委等4厅局《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村卫生室中医一般诊疗费(6元/人次?疗程)新农合全额报销,西医一般诊疗费(5元/人次?疗程)新农合报销4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一般诊疗费(10元/人次?疗程)新农合报销9元,西医一般诊疗费(9元/人次?疗程)新农合报销7元;县及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患者的一般诊疗费按相关政策纳入新农合报销。 2.将多点执业医师到签约服务医疗机构开展对口医疗帮扶业务产生的门诊费用、手术(麻醉)技术指导费用、查房及其他多点执业指导费按照《甘肃省新农合诊疗项目(版)》规定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特殊人群补偿政策 1.精准扶贫贫困人口补偿政策。对参合精准扶贫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补偿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不少于5个百分点,新农合基金充裕的县区可自行提高补偿比例。 2.残疾人补偿政策。对参合贫困残疾人,凭低保证或五保证及残疾证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不少于10个百分点;将9类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康复项目、肢体残疾矫治、小儿脊柱侧弯住院矫治、假肢、矫形器装配费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七)大病商业保险保障政策 凡参合农民住院及慢病门诊医疗费用按现行新农合政策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纳入大病保险范围报销,具体支付补偿规定按照我市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执行。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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